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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元解读《利润分配的分配原则和核算》

来源:兴元财务报销软件 发布时间:2017-09-07

利润分配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依法分配原则

  为规范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国家制定和颁布了若干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要求、一般程序和重大比例。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依法进行,这是正确处理企业各项财务关系的关键。

  (二)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

  企业的利润分配,要正确处理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这两者的关系,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企业除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外,可适当留存一部分利润作为积累, 这部分未分配利润仍归企业所有者所有。这部分积累的净利润不仅可以为企业扩大生产筹措资金,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供未来年度进 行分配,起到以丰补歉、平抑利润分配数额波动、稳定投资报酬率的作用。

企业对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就意味着利润的减少。为了全面地反映整个会计年度利润的完成情况,以便与利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因此在利润分配时,不直接冲减“本年利润”账户,而是设置“利润分配”账户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利润分配账户下应分别设置以下12个明细账户:“其他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和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以下将按照利润分配的程序阐述其核算方法。

  (一)弥补亏损的核算

 

 我国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国家财政一般不再弥补亏损,这就要求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待企业扭亏为盈后,以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亏损。

  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年度利润亏损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连续弥补。若5年以内还没有以税前利润将亏损弥补足额,从第6年开始,则只能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由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反映为“利润分配”账户的借方余额,而本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反映为“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余额,年终清算后,“本年利润”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账户贷方时,即对以前年度的亏损作了弥补。因此,无论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必另行编制会计分录。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核算

  企业的利润总额交纳所得税后,剩余的部分称为税后利润,也称净利润,它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净利润5%-10%的比例提取。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核算

  企业在确定分配给投资者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账户,贷记“应付股利”账户。

  当实际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时,借记“应付股利”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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