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闭幕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成为规范中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
在《慈善法》正式出台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其草案作出92处修改,增加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的规定等。公益慈善事业资金流向和管理状况成为社会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实现慈善机构财务公开透明化也成为《慈善法》落地的关键。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算起,酝酿10年的《慈善法》终于面世。在提交表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草案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翟鲁宁建议,要对慈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
事实上,如今的慈善事业是谁把透明做得彻底,谁就越能够获取公众信任。
注册会计师、北京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军表示:“公共组织的公共性决定了其资金来源的非逐利性,直接导致了公共组织在资金使用上的粗放意识。
目前在慈善组织内部,普遍存在粗放式管理问题,资金收、支、用没有建立起环环相扣的约束机制。同时,缺少细化跟踪监督意识,没有刚性的预算约束机制,管理费用和项目支出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和控制手段等等。”要想解决慈善组织面临的问题,实行精细化财务管理是当务之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军多年来一直参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年报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他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其实慈善组织早就开展了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但之前的信息披露多是以年报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的方式,而且披露的内容多是机构的整体运行状况及部分财务状况。因此,这种信息披露的受众多是上级管理部门或是特定的出资人,而且较少采用对外公开的方式披露。
事实上,《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公开或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立法者的意图或是要增强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可信性。“慈善组织使命在于公益,对其进行审计是监督的一种手段,其终极目的是通过提升慈善组织的财务透明度来提升其社会公信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这也不是纯粹为了拓展新业务、增加收入,而是在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方面做出行业特有的贡献。”罗军表示。
透明是公益的底线,是慈善组织获得信任的基础。在对慈善法草案作出的92处修改中,特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等环节,这或许正是对慈善组织砥砺自新、积极变革的一种鞭策。
酝酿10多年的《慈善法》,开创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的先河,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慈善事业需要的“不只是一部《慈善法》”。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税收优惠就是《慈善法》执行中需关注的难解之处。做慈善究竟可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享受多大程度的税收优惠,都应该在《慈善法》中明确,不该犹抱琵琶半遮面。
然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规定,因此《慈善法》并未作出具体突破性的规定。
在关于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以专章做出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这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通过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事实上,在《慈善法》出台之前,相关税法就先后规定了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已经初步建立了慈善组织捐赠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
王军分析:“这次《慈善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对于,如何使得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西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刘思川表示,首要的是做好顶层设计,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其次,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体系。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税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
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公众对机构或个人借助于慈善活动逃避国家税收征管的担心。
这使得建立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变得尤为关键。这需要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民政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信息公开监管。“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尝试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联网,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才能防止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发生,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刘思川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