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车主获三倍赔偿几无可能?看美国如何让“傲慢”车企赔个底朝天

来源:财务软件 发布日期:2019-04-16

西安奔驰女车主购买奔驰被坑一案还在持续发酵。随着奔驰官方专业团队介入,事情最终取得圆满解决是大概率事件,但人呢,总是好了伤疤忘了疼。这次奔驰见识到了舆论的威力决定好好“顾及”一下消费者的面子,可如果下一次没人捅上舆论头条,那奔驰还会继续“傲慢”枉顾消费者利益呢?

答案显然是会的!目前,女车主与奔驰方面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是退换车及赔偿损失还是按照欺诈赔偿三倍损失。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但就目前态势来看,双方达成这一合意概率不大。回想此次事件,奔驰女车主先是尝试与工商部门沟通,随后沟通无果,随后与出卖方也即西安利之星奔驰沟通,但出卖方仅愿意承担更换发动机的解决方案,根据出卖方的理由,似乎更换发动机合情合理,但鉴于车辆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即女车主事先并不知情,而出卖人则有意误导,严重违背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于法律规范及法律原则,奔驰4S店都在挑战社会底线。

这种事在我国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德国大众“排放门”在美国吃了110亿美元罚单并全数召回所有车辆,但在我国呢,大众官方以国内车型几乎以汽油车型为主,而美国涉事车辆均为柴油版为由拒绝召回。回想起当初的速腾断轴门事件,大众最后的解决方案,我国似乎屡次对大企业“网开一面”。

相较于美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条款规定得并不严格,法律适用上也更倾向于协议解决及适度赔偿为主。反观美国通用天价赔偿案,1993年,家住洛杉矶的安德森夫人参加完教堂礼拜后,开着通用公司生产的雪佛兰回家,在一个十字路口因红灯放慢车速,随后遭遇追尾,油箱立即爆炸起火,车内6人全部烧成重伤,随后这一案件被提起诉讼。

加州最高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经过长期的诉讼,最后陪审团采纳了原告律师提供的证据,于1999年7月9日宣布,通用汽车公司必须为这起因油箱起火爆炸事件负责。判决通用向受害人支付1.076亿美元损害赔偿及缴纳48亿美元惩罚性赔款。

这事要是在我国,别说让通用掏出如此巨额赔款,即使是让通用履行一百万人民币的赔偿怕是都难如登天。这也间接导致了汽车巨头违法成本的低下。试想,违法成本低,潜在收益高,如果车辆缺陷不被捅出来,那继续数钱,被捅出来了,赔个百万了事。

对于大企业来说,损害赔偿金只是九牛一毛。如果大企业将补偿性赔偿金打入经营成本,与改进车辆缺陷相比可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款就显得尤为必要,必须让大企业明白违法成本高昂,才能迫使其在法律框架下运行。

西安女车主事件最终或许会以退车退还价款以及适度赔偿来解决,但一日没有惩罚性赔款,车企就一日不长记性,只有让巨头疼,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请有关立法部门及行政工商部门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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